废水在线监测:仪表数和实验室数差的不是误差,是口径
同一根排放口、同一分钟,在线仪和实验室给出两个数。这中间的差别,大部分不是仪表的精度问题。
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上装着 COD、氨氮、总磷、总氮、pH 和流量几套在线仪表,数据每小时上传。到了执法比对或验收那天,实验室同步取样测一遍,两个数常常对不上:有的差几个百分点,有的差一倍,有的甚至连方向都相反。听到的解释通常是“仪表不准”。但真正拆开看会发现,这两个数从采样那一刻起就已经不是同一个东西了——在线仪测的多数是混合水样、实验室采的是瞬时水样;在线仪测的是它被校准过的那一种水、实验室测的是当天那一桶水;而两个数各自的“合格线”写在不同的规范分册里,数值还不一样。本文把 HJ 353/354/355/356 这一套标准里几个最容易被混用的口径拆开看一遍。
一、先把“三个数”摆出来:90%、75%、2 mg/L
在讨论仪表准不准之前,有三个数必须先分清楚,因为它们经常被口头混成一句话:“在线数据不合格”。
第一个数是 90%。HJ 355—2019 把“有效数据率”定义为:在某个周期内,仪器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个数占该周期内应获得的有效数据个数的比率;并规定以月为周期,这个比率不得小于 90%。它是一个考核线,管的是“这套仪表一个月里到底干了多少活”。
第二个数是 75%。HJ 356—2019 在“有效日均值”一节里写:有效日均值是一日内某污染物的全部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而参与统计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应不少于当日应获得数据数量的 75%(该章同时规定,当流量为零时,在线系统输出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它不是一个考核线,而是一道门槛——达不到,这一天根本算不出一个合法的日均值。
第三个数是 2 mg/L。这是 COD 的修正值。HJ 356 规定,当监测值为零、为零点漂移限值范围内的负值、或低于仪器检出限,而被判定为有效数据时,应按修正值代入统计:CODCr 取 2 mg/L,氨氮取 0.01 mg/L,总磷取 0.005 mg/L,总氮取 0.025 mg/L。
把这三个数放到同一天上看,问题就出来了。COD、氨氮、总磷、总氮的仪表测的是混合水样、每小时出 1 组均值,一天的理论应得数据是 24 组。于是 75% 落在 18 组上。假设某一天仪表只拿到 19 组有效数据:19 ÷ 24 = 79.2%,这一天算得出合法日均值(19 ≥ 18);但如果一个月里每天都是 19 组,月有效数据率就是 79%,低于 90%,考核不合格。反过来,某一天只拿到 17 组(70.8%),这一天算不出合法日均值,可当月其余 29 天都拿满 24 组,月有效数据率仍然高于 90%。
这两个数之所以不能互相替代,还有一个更隐蔽的原因:它们的分母虽然都写作“应获得的数据个数”,分子分母的定语却不一样。HJ 355 的定义里,“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个数”除以“应获得的有效数据个数”,分子分母都带“有效”二字;而 HJ 356 的 75% 比的是“当日应获得数据数量”。再加上 HJ 356 明确规定停运期间、故障维修或维护期间、校准和校验期间输出的监测值一律为无效数据——于是设备长时间停运这件事,在 90% 这一类指标里到底算不算进分母,标准正文没有进一步展开。不同平台、不同考核办法在这里的口径并不统一:有的按“数据传输率 × 数据有效率”相乘计算,两个 90% 相乘只剩 81%。这是现场最容易被做文章、也最容易被误判的一处。
二、三道关:同一件事,在标准三个分册里数值不一样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是把在线仪和实验室方法同步测同一股水,是判定仪表准不准的正式动作。它出现在三个地方:安装调试、验收、日常运行。多数人会默认这三关的指标是一致的——毕竟验收通过的仪表才投入使用。但逐项核对会发现,五类指标(COD、氨氮、总磷、总氮、pH)里,只有一项在三册之间数值不同,而它恰好是总磷。
| 指标 | 安装调试(HJ 353 表 3) | 验收(HJ 354 表 2) | 运行(HJ 355 表 1) |
|---|---|---|---|
| COD 实际水样<30 mg/L | 用 20~25 mg/L 标准样品替代,±5 mg/L | 用 20~25 mg/L 标准样品替代,±5 mg/L | 用 20~25 mg/L 标准样品替代,±5 mg/L |
| COD 30~60/60~100/≥100 mg/L | ±30%/±20%/±15% | ±30%/±20%/±15% | ±30%/±20%/±15% |
| 氨氮<2 mg/L | 用 1.5 mg/L 标准样品替代,±0.3 mg/L | 用 1.5 mg/L 标准样品替代,±0.3 mg/L | 用 1.5 mg/L 标准样品替代,±0.3 mg/L |
| 总氮<2 mg/L | 用 1.5 mg/L 标准样品替代,±0.3 mg/L | 用 1.5 mg/L 标准样品替代,±0.3 mg/L | 用 1.5 mg/L 标准样品替代,±0.3 mg/L |
| 总磷<0.4 mg/L | 用 0.3 mg/L 标准样品替代,±0.06 mg/L | 用 0.3 mg/L 标准样品替代,±0.06 mg/L | 用 0.2 mg/L 标准样品替代,±0.04 mg/L |
| pH 实际水样 | ±0.5 | ±0.5 | ±0.5 |
总磷这一行值得单独看:安装调试和验收用 0.3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允许偏差 ±0.06 mg/L;到了日常运行,改用 0.2 mg/L 的标准样品、允许偏差收紧到 ±0.04 mg/L。也就是说,运行时比验收时更严——一台“验收合格”的总磷仪表,未必能通过运行期的比对。而这里还带出一个工程后果:总磷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 A 的日均限值是 0.5 mg/L、瞬时值是 1 mg/L(2026 年 3 月 1 日起),进入运行期比对用的却是 0.2 mg/L 这个远低于排放限值的浓度点,考的是仪表在低浓度端的分辨能力,而不是它报“超标”的能力。
除了限值,还有一条数量规则也容易被忽略: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3 对时至少 2 对满足要求,4 对时至少 3 对,5 对以上时至少 4 对满足要求。它不是“全部合格”才算合格,也不是“平均合格”就算合格。
三、COD 的四档允差:浓度越高,允许的偏差反而越小
COD 的实际水样比对被拆成四档,方向很值得看一眼:
| 实际水样 COD 区间 | 判定方式 | 把它折成绝对量 |
|---|---|---|
| <30 mg/L | 用 20~25 mg/L 标准样品替代,±5 mg/L | ±5 mg/L(约 ±16.7% 上限附近) |
| 30~60 mg/L | 相对误差 ±30% | ±9~18 mg/L |
| 60~100 mg/L | 相对误差 ±20% | ±12~20 mg/L |
| ≥100 mg/L | 相对误差 ±15% | ±15% 及以上 |
低浓度那一档用的不是相对误差,而是“换一个标准样品来测”的绝对限值;而从 ≥100 mg/L 的 ±15% 往低浓度走,允许的相对偏差先放宽到 ±20%,再放宽到 ±30%。这正是把“绝对误差”与“相对误差”两种尺子接起来时必然出现的台阶——浓度越低,固定的仪器误差占测量值的比例越大,相对误差自然越难看,所以标准在低浓度端换用了绝对量。把 30~60 mg/L 这一档单独拎出来看,±30% 的许可实际上是四档里最宽松的一档(60 mg/L 时允许 ±18 mg/L)。
四、量程设成限值的 2~3 倍,是哪一个限值
HJ 355—2019 第 5.1.1 条只写了一句话: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人工监测处理。
在 GB 18918—2002 修改单之前,这句话只有一个含糊处(“现场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是哪个限值)。修改单(202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之后,问题变得具体了:COD、氨氮、总氮、总磷四项同时有了日均值和瞬时值两套限值,超出任一限值即为超标;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三项则由日均值改为按瞬时值考核。
| 指标(一级 A) | 日均值限值 | 瞬时值限值(2026-03-01 起) | 量程按日均值 2~3 倍 |
|---|---|---|---|
| COD | ≤50 mg/L | ≤75 mg/L | 100~150 mg/L |
| 氨氮 | ≤5 mg/L | ≤10 mg/L | 10~15 mg/L |
| 总氮 | ≤15 mg/L | ≤20 mg/L | 30~45 mg/L |
| 总磷 | ≤0.5 mg/L | ≤1 mg/L | 1.0~1.5 mg/L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在答复“修改单执行后量程怎么设”时给出的口径是:可根据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日均限值及现场污染排放情况合理设置量程上限。于是有了一个必须自己想清楚的后果——量程是一个旋钮,却同时管两件事:上限够不够高,决定瞬时超标能不能被记录下来;下限够不够低,决定低浓度段的数值还有没有分辨力。按 COD 日均 50 mg/L 设 100~150 mg/L 的量程,瞬时限值 75 mg/L 落在量程的 50%~75% 处,尚能记录;但若某厂常年出水 COD 只有 15~20 mg/L,同一个量程下这个浓度只占满量程的 10%~20%,而 24 h 漂移的考核点正是量程上限的 20% 与 80%——低浓度端的读数会先被漂移吃掉。
五、UV 法不是“另一种测 COD 的方法”
在线 COD 仪表有两条主流路线:一条把实验室的重铬酸盐法仪器化(消解—比色/滴定),另一条是紫外吸收法(UV)。2007 版的旧规范里,紫外吸收水质分析仪是一类被明确列入的仪器;HJ 354—2019 与 HJ 355—2019 都删去了 UV 仪的要求,验收与运行阶段改列的对照是 TOC 分析仪。这个删除动作本身,比任何数据都更能说明问题。
原因在原理上:重铬酸盐法测的是“能被重铬酸钾氧化的还原性物质总量”,检测结果与 COD 的定义直接对应;紫外吸收法测的是水样在紫外波段的吸光度,只对含共轭双键、芳香环的有机物有响应,醇类、糖类这类低分子量有机物几乎不吸收,所以它输出的是“光学等效 COD”,必须靠一个转换系数换算。而这个系数,恰恰是用国标重铬酸盐法测同一类水的结果校准出来的——它是在某一种水上被校准准的,换一种水,它测的就是另一个量。
| 对比项 | 重铬酸盐法(仪器化在线) | 紫外吸收法(UV) |
|---|---|---|
| 测的是什么 | 可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总量 | 紫外波段的吸光度,经系数换算为“光学等效 COD” |
| 对醇类、糖类 | 可氧化,能测出 | 基本无响应,结果偏低 |
| 数据溯源 | 与 HJ 828 直接对应 | 转换系数由重铬酸盐法结果校准得到 |
| 适用水体 | 宽,含基体多变的工业废水 | 基体稳定的水(如城镇污水厂出水) |
| 试剂与废液 | 消耗强酸与含铬试剂,废液须按 GB 18597 收集处置 | 无试剂,几乎无二次污染 |
| 基体一变,谁先失效 | 基本不受影响 | 转换系数失效,偏差放大 |
这解释了一个常见现象:UV 仪表在生活污水占主导、水质稳定的污水厂出水口“表现很好”,同一台表搬到水质随工艺切换而变动的工业废水口,就出现大偏差。有公开材料给出的数据是:因为 UV 仪表的示值本身就是用国标重铬酸盐法的结果校准来的,同一水样的两次测定相对误差可以做到很小(材料给出最大约 5.5%);常规水体下 UV 法的平均相对误差约 3.5%,而重铬酸盐法约 1.5%。“UV 法很准”这句话是成立的前提条件非常窄——它准在它被校准的那一类水上面。
六、采样点、那 50 米,与一根管子
读数从哪来,比读数准不准更要紧。HJ 353—2019 对采样点有明确的位置要求:采水口应设在流量监测堰槽前方、合流后充分混合处;位于标准化计量堰取水口头部流路中央;朝向与水流方向一致;并且必须设置人工采样口——这一个口子,就是比对监测和监管采样能站得住的前提。
监测站房的规定是具体的:新建站房使用面积不小于 15 m²、高度不低于 2.8 m,应尽量靠近采样点,与采样点的距离应小于 50 m。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在答复“这 50 米是直线距离还是管长”时说明:指的是站房与采样点(取水口)之间的距离,并未明确是采样管长度,但为确保采样的及时性与准确性,采样管长度应尽可能短。
管路材质这一处,二手资料与标准正文有出入,值得点明。不少设备资料写“推荐聚四氟乙烯或不锈钢”,而 HJ 353—2019 第 5.4.7 条写的是:水质自动采样单元的管材应采用优质的聚氯乙烯(PVC)、三丙聚丙烯(PPR)等不影响分析结果的硬管,并宜设置为明管、标注水流方向。两者不是同一条要求。此外,第 5.4.3 条规定 COD、氨氮、总磷、总氮分析仪测量混合水样,pH 计与温度计则原位测量或测量瞬时水样——同一套系统里,有的指标报的是混合样的均值,有的报的是瞬时值,这本身就是“两个数对不上”的一个来源。
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标准允许在水质自动分析仪前加装过滤等前处理装置,但明确要求应防止过度过滤,且过滤后实际水样比对结果仍须满足调试期性能指标。换句话说,前处理可以用,但不能拿它把颗粒态的那部分负荷滤掉之后再声称自己测准了。
七、无效数据:一份“合法剔除”的清单
一个在线监测站的物理链条其实很短:排放口采样点 → 采样管路 → 水质自动分析仪 → 数据采集传输仪 → 监控平台。这条链上任何一环出问题,最终都会以“这个数据不能算”的形式结算。HJ 356—2019 做的事情,可以理解成给“这个数不算”立一份清单。有意思的是,它既列“什么算有效”,也列“什么算无效”,而且后者带追溯性。
| 条款 | 情形 | 判定 |
|---|---|---|
| 6.1.2 | 监测值为零、零点漂移限值范围内的负值、低于仪器检出限 | 需用现场检查、实际水样比对、标准样品试验等质控手段识别;若确因实际排放浓度过低造成,仍为有效数据 |
| 6.1.3 | 监测值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 | 需通过质控手段识别后再判别处理 |
| 6.2.1 | 流量为零 | 该监测值判为无效数据 |
| 6.2.2 | 仪表、数采仪、平台三端数据误差大于 1% | 平台接收到的数据判为无效数据 |
| 6.2.3 | 标准样品试验或实际水样比对不合格 | 从此次不合格时刻回溯到上一次合格时刻之间的数据全部无效 |
| 6.2.4 | 停运、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期间 | 输出值为无效数据,但须标记保留,作为仪器检查与校准的依据 |
第 6.2.3 条的追溯性是这份清单里最锋利的一条:一次比对不合格,会把它前面一段时间的“好看数据”一起作废。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运维记录必须留痕——第 6.1.4 条明确,运维记录可作为数据有效性判别的证据;第 6.1.5 条要求系统日志可调阅查看,同样作为判别证据。数据要判有效还是无效,靠的不是当天的读数,而是围绕这段读数的记录。
无效时段怎么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的答复给出了一个很具体的换算:无效数据优先用人工监测数据替代,每天的人工监测数据不应少于 4 次,而且1 次人工监测数据可替代 6 小时的自动监测数据——4 次乘以 6 小时,正好铺满一天。这个“4 次 × 6 h = 24 h”的对应关系,是把“替代”这件事写清楚的关键:它不是随便补几个数,而是按小时数一一对应的。
八、真实账本:质控样合格,不等于实际水样合格
下面几张来自政府和企业的公开报告,把上面这些口径落到了具体数值上。它们大多同时报了两组结果:质控样(标准样品)考核和实际水样比对。把两组放在一起看,会出现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
| 时间/单位 | 质控样考核 | 实际水样比对结果 |
|---|---|---|
| 浙江缙云县 2017 年一季度(多个污水厂,一天 3 次比对) | 各项质控样全部合格 | 氨氮误差 32.0%~42.2%、108%~145%、-29%~106%(限 ±15%);总磷 -5.9%~68.2%、-50.4%~878%;COD 绝对误差 -33.0%~-49.7%、-10.2~70.0 mg/L —— 大量不合格 |
| 内蒙古丰镇市污水处理厂 2014 年三季度 | COD 104/106(标准值 95~111)、氨氮 1.33/1.34(1.25~1.37)合格 | COD 入口 259.3/297.6(12.9%)、318.5/321.5(0.9%)、378/365.7(-3.4%);出口 15.5/16.32(5.0%)等,合格 |
| 重庆辰园环保(2026 年 1 月,渝环改〔2026〕15 号) | — | 氨氮 41.1%/-2.3%/16.4%(3 对中 2 对超 ±15%);总氮 -39.2%/-43.2%/-77.3%(3 对全不合格) |
| 河南宁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2025 年 7 月,不予处罚决定书) | — | 自动 COD 2.887、人工 12 mg/L;自动氨氮 0.004、人工 0.106 mg/L |
| 广西桂平市蒙圩镇、石龙镇污水厂(督察问题十六) | COD 标准样品比对误差 58%(限 ±10%) | 数据缺失或长期为 0;两厂各罚 28996 元 |
| 江苏南通高盟新材料(2024-03-29 比对报告) | COD 482.5/500(-3.5%)、氨氮 44.90/45(-0.22%)合格 | COD 140.7/125(13%)、148.8/131(14%)、164.9/150(9.9%)合格 |
缙云那一栏把问题摆得最清楚:同一批比对里,质控样全部合格,而实际水样比对大面积不合格;有的指标偏差到 108%~878% 这种量级。这不是仪表坏了——标准样品是干净基质,实际废水带着色度、浊度、氯离子和大量基体干扰。判据因此很直白:质控样考核检验的是仪表在理想基质下的状态,实际水样比对检验的是它在真实废水里的状态,两者是两件事。验收时用标准溶液做一遍、结果很漂亮就认为仪表没问题,恰恰绕开了基体干扰这道真正的考验。
丰镇那一栏则是它的反面——一份合格的比对账本长什么样:入口、出口各三个时点,误差都在允许范围内,且质控样与实样比对同时合格。而宁陵那一栏(自动 COD 2.887、人工 12)是低浓度端最典型的形态:当量程远大于实际浓度时,仪表的读数会贴着检出限附近“趴”着,实验室一次性采样的结果反而更接近真实的基质状态。
九、判据与“恒值”:标准要求识别的那几件事,恰好是造假留下的指纹
HJ 356 第 6.1.3 条要求对“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的监测值用质控手段识别。回头看近几年公开通报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会发现它们留下的技术痕迹,几乎全部落在这三种形态里——尤其是恒值和零值。
| 案件 | 做法 | 数据面上留下的痕迹 |
|---|---|---|
| 浙江湖州长兴某环保科技(2021) | 向排放废水中投加“COD 去除剂”(主要成分氯酸钠,实为屏蔽剂,不真正去除 COD,只干扰测定) | COD 自动监测值异常下降、失真;全国首例以此手段被刑事追责,单位罚金 20 万元,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 江苏新沂某食品公司(2021) | 频繁人为停止水质采样器,让仪器抽取采样管中留存水样分析;并用低于排放标准的水样替代实际水样 | COD、氨氮、悬浮物数值多次出现恒值(留存水样约可供分析 5 天);11 人被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54.4136 万元 |
| 浙江温州某铁丝公司(2021) | 擅自停运 COD 仪表,并在污水池内暗埋自来水管放水稀释后排放 | COD 数据连续二十多小时恒值,同时段排放口废水颜色规律性由浑浊变清澈;6 人被刑事拘留 |
| 浙江温州某印染公司(2021) | 氨氮数据超标时多次进站房对设备开关电源、重啟置零 | 氨氮分钟值多次出现不正常的 0 值,而同期 COD 与瞬时流量正常 |
| 福建晋江某水处理公司(2022 判决) | — | 构成污染环境罪,单位罚金 1 万元,责任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 1 万元 |
反过来,梧州市一份 2026 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示了“数据不是造假、而是超量程”时该怎么算:COD 显示超量程,执法上按“测量值不超过量程上限的那部分属有效数据、超过部分不纳入计算”的原则处理,超过 1000 mg/L 的按 1000 mg/L 计;有效日均值采用流量加权平均法,即把当日每个有效监测时段的时段流量乘以该时段修正浓度、求和得当日总排放量,再除以当日总排水量;据此核出 10 日超标(511.79~796.33 mg/L),对照 GB 13457—92 肉类加工 COD 限值 500 mg/L。
把这一节压成五条判据:
一、仪表数与实验室数之差,先分三件事:采样时点不同、测的可能是不同的量(混合样与瞬时样、UV 法与重铬酸盐法)、判定规则不同。把三者分开,剩下的才是真正的仪表误差。
二、90% 是考核线,75% 是“这一天能不能算出一个日均值”的门槛。两个数不能互相替代,因为一个按月、一个按天,一个管仪表的出勤、一个管当日的代表性。
三、量程是唯一的旋钮,却同时决定上限能不能被记录、下限还能不能被分辨。按哪个限值的 2~3 倍设置,会直接改变低浓度端读数的可信度。
四、质控样合格不代表实际水样合格。干净基质与真实废水的基体干扰是两道不同的考试,验收时只做前者,等于把真正的风险留到运行期。
五、标准里要求“识别”的那几种数据形态——恒值、零值、骤升骤降——恰好是造假在数据面上留下的指纹。看一条曲线正不正常,先看它有没有“太安静”。
在线监测这件事的实质,是把“达标”从一次性的送检,变成了一条连续不断的曲线。曲线带来的是连续性,也带来了一整套关于“哪个点算数、哪个点不算数”的规则。仪表读数和实验室读数差的往往不是精度,而是这两个数各自站在曲线的哪一段上、按哪一册规范的尺子来量。先把尺子分清,再谈准不准。
参考文献
- 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 等)安装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12-24,2020-03-24 实施)。
- 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 等)验收技术规范》。
- 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 等)运行技术规范》。
- HJ 356—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 HJ 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 HJ 828—201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535—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636—201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2026-03-01 实施)。
-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就 GB 18918—2002 修改单答记者问(2026-01-07):增设 COD/氨氮/总氮/总磷四项瞬时值;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由日均值改为瞬时值;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
- GB 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在线仪废液)。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信箱答复:HJ 353—2019 第 5.3.2 条 50 m 指站房与取水口间距离,非采样管长度。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信箱答复:GB 18918 修改单执行后,量程上限可按排污许可证日均限值及现场排放情况合理设置。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答复:HJ 356—2019 无效数据的人工监测替代,每天不少于 4 次,1 次可替代 6 小时自动监测数据。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沈阳市答复:流量为零时在线监测值为无效数据;有效日均值参与统计的数据数量应不少于当日应获得数据数量的 75%。
- 缙云县 2017 年第一季度污染源(含重金属)监督监测报告(废水):质控样合格而实际水样比对多处不合格。
- 丰镇市污水处理厂 2014 年第三季度废水监测报告:入口/出口 COD、氨氮实际水样比对与质控样测定结果。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5 号,重庆辰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400环不罚决字〔2025〕10 号,宁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梧环罚字〔2026〕34 号):超量程数据的修正、有效日均值流量加权计算与 GB 13457—92 判定。
- 贵港市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十六)验收公示:乡镇污水厂在线数据缺失、比对误差 58% 与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部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江苏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 生态环境部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福建晋江、浙江温州尊宝铁丝通过稀释排放等方式篡改污水自动监测数据案。
- 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2021):浙江湖州长兴、浙江温州必成印染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2023-10-19):湖州长兴新某地“COD 去除剂”案。
-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2024-04-12):COD/氨氮实际水样比对与质控样考核结果。
说明:本文所引标准条文与案例数据均来自公开文件与政府公开信息,其中总磷实际水样比对在安装调试/验收(0.3 mg/L、±0.06 mg/L)与运行(0.2 mg/L、±0.04 mg/L)之间的差异,按 HJ 353 表 3、HJ 354 表 2、HJ 355 表 1 逐项核对;在线 COD 相对误差的量化值(UV 法最大 5.5%、常规水体 UV 约 3.5% 对重铬酸盐法约 1.5%)来自公开技术资料,未同行评审,仅作方向性参考。
全国多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厂/食品加工/新材料/印染等排污单位)——含浙江缙云、内蒙古丰镇、重庆南川、河南宁陵、广西桂平与梧州等地
单站 1 个排放口 4~7 项指标(COD/氨氮/总磷/总氮/pH/流量);监测站房使用面积 ≥15 m²、距采样点 <50 m,以月为周期考核有效数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