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提要: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对施行十余年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作出修改,自2026年8月15日起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此次修改主动衔接法典制度体系,补齐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短板,擅自倾倒、焚烧污泥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修法背景:行政法规与法典的系统性衔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行政法规依据。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为保障法典全面有效实施,国务院以第843号令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此次修改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完成的,核心指向明确——维护法治体系统一,推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由设施建设向全链条、全过程治理深化。
四处修改:从口径衔接到罚则加严
此次修改覆盖监测联网、污泥管控、法律责任与上位法依据四个关键环节:
- 排污许可口径衔接——第二十四条中自动监测联网和数据共享对象的表述,由"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调整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使条文口径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直接衔接。对排水户而言,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不免除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的义务;对主管部门而言,排水许可、排污许可、自动监测与监督考核的信息链条有望打通,避免多头认定、重复检查和数据不通。
- 污泥禁止行为扩容——第三十条在原有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基础上,新增"抛撒""焚烧"两类禁止行为,禁止性行为范围与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监管的实际风险点更加对齐。
- 罚则实质性加严——第五十三条罚则大幅加严:擅自倾倒、焚烧污泥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提高至500万元。此前的处罚力度与污泥违规处置的环境危害明显不相匹配,加严后的罚则使违法成本显著抬升。
- 上位法依据切换——第五十八条将援引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确排水户排污许可和违法排放处罚的上位法依据,实现行政法规与法典在制度逻辑、责任体系上的协调一致。
污泥监管:从"重水轻泥"到全链条管控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伴生物,处理处置不当可能造成水体、土壤和大气二次污染。原条例虽已要求对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但禁止性行为范围和法律责任配置相对有限,这也是行业长期存在"重水轻泥"现象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此次修改释放的信号相当清晰:
- 监管链条向前延伸——从污水厂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到最终处置,全程纳入法规约束,抛撒、焚烧等此前界定模糊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 合规成本成为刚性约束——500万元的罚款上限叠加按次处罚,污泥产排单位与运输、处置单位的合规责任显著加重,倒逼污水运营企业规范污泥转移联单、去向追踪与处置凭证管理。
- 与法典条文形成呼应——生态环境法典对城镇污水及污泥处置法律责任已有专门规定,条例修改将行政监管落地到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具体环节,形成"法典+条例"的双层规范结构。
行业影响:污泥处置市场迎来合规驱动增量
对污水处理与污泥资源化行业而言,此次条例修改的意义在于需求侧与合规侧的双重驱动。一方面,罚则加严后,存量污泥规范化处置需求将进一步释放,污泥深度脱水、干化焚烧、建材利用、厌氧消化等处置路径的市场空间随之扩大;另一方面,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口径的明确,意味着工业废水排入城镇管网的企业将面临更精细的浓度监测与计价约束,源头分质预处理与厂内回用的价值进一步凸显。
天乙科技有限公司(TIANYI LIMITED)持续跟踪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的法规演进,建议行业客户对照新罚则尽快开展污泥处置合规体检,重点核查污泥转移联单完整性、处置单位资质与去向记录;同时,《生态环境法典》与配套法规的叠加实施,正在把污泥资源化从"可选项"变为"必答题",具备全链条服务能力的技术供应商将在这一轮合规驱动的市场扩容中占据先机。
关于天乙科技: 天乙科技有限公司(TIANYI LIMITED)长期关注全球水环境治理与水资源循环利用前沿动态,深耕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领域的技术资讯与产业服务,致力于为客户与行业伙伴提供及时、专业的行业观察与解决方案参考。
来源说明:本文综合自国务院第843号令公开信息、天津滨海新区建筑业协会「政研观察」及法律行业机构公开解读。
1
202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