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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施行24年后首次修改:GB 18918—2002 修改单增设4项瞬时值,非回用粪大肠菌群限值放宽至10000 MP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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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核心事实: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这是该标准自 2002年 发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实质性修改。四处关键变化: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瞬时值;将 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 3项指标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非回用去向出水的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调整为 10000 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一致;明确瞬时值与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与执法依据,超出任一即超标。

一、为什么要改:日均值撑不起瞬时超标判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实施二十余年来,对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在长期执行中,标准技术内容与监管执法实践之间的三处错位逐渐暴露。

  • 日均值无法支撑瞬时判定——现行标准以日均值作为主要限值形式,监管中发现日均值规定不能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给出一个瞬时高浓度数据,执法端却缺乏对应的判定依据。
  • 一级A粪大肠菌群限值"一刀切"——现行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本质上是针对回用水要求设定的,对于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而言偏严。
  • 三项指标用日均值挡不住冲击——pH、色度和粪大肠菌群数 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执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对环境水体的冲击。一个厂可以全天平均达标,却在某几分钟内排出强酸强碱或高色度废水。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修改单,目标是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标准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兼容性。

二、四项主要修改逐条拆解

修改一:增设4项主要水污染物瞬时值

聚焦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经过科学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修改单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4项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时值要求。用"略高于"而非直接沿用日均值,体现了对污水处理工艺客观波动规律的承认——生化系统本就存在水力与水质冲击下的短时波动,瞬时值设置过严会造成大量"技术性超标"。

修改二: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由日均值改为瞬时值

根据这3项指标的分析测试特点,结合国际通行做法与我国监管实际,修改单将其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这一改动看似只是限值类型的切换,实际执法效果差别很大:瞬时值意味着任何一次采样超标即构成违法事实,倒逼运营单位把控制重心从"全天平均"转向"全过程稳定"。

修改三:区分排放去向细化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

这是本次修改中对运营成本影响最直接的一条。现行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级A限值主要针对回用水设定,对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限值偏严,还可能导致过量投加消毒剂,从而给水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修改单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 10000 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三重效果同时成立:

  • 保障水环境质量——限值仍与地表水Ⅲ类一致,环境风险可控。
  • 避免过度消毒的次生影响——过量消毒剂残余本身对受纳水体生物群落有害,放宽后这一风险下降。
  • 降低污水厂消毒成本——消毒剂投加量可直接下调,对次氯酸钠、紫外、二氧化氯等不同消毒路线均有实质成本影响。

修改四:完善实施与监督规定

修改单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和执法监管的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同时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明确了日均值、瞬时值的采样监测要求;并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适用要求作出调整,使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污水厂要求更符合实际。

三、对污水处理厂意味着什么

对运营单位而言,这次修改不是简单的"加严"或"放宽",而是合规判定逻辑的重构,需要在三个层面同步调整。

  • 工艺控制层面——瞬时值纳入执法依据后,抗冲击负荷能力从"加分项"变成"必答题"。生化池的缓冲容量、事故池容积、进水在线预警与应急加药联动,都需要重新评估。碳源投加与除磷药剂的响应速度和投加曲线,将比日均投加总量更重要。
  • 监测与数据层面——日均值与瞬时值双轨并行意味着数据采集频次、有效性和存证要求提升。在线仪表(COD、氨氮、总氮、总磷、pH)的校准周期、比对频次与故障响应需要有可追溯记录,否则一次仪表漂移就可能被判定为超标。
  • 消毒单元层面——非回用去向限值放宽至 10000 MPN/L 后,出水不回用的厂可重新核算消毒剂量,形成直接成本节约;但有回用任务的厂仍需执行原限值,需按排放去向分质分线管理,避免误用放宽条款。

四、行业影响:从"达标"走向"精准达标"

把修改单放在更大的政策背景里看,其指向非常清晰。2026年,中国污水处理行业同时面临三重变化:《生态环境法典》已明确污水处理费应用于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令第843号)要求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应低于正常运营成本;而本次修改单则解决了"什么叫达标、用什么判定达标"的技术基础。

三者合起来构成的逻辑是:先把达标判定做准,再把成本覆盖做实。过去行业里长期存在的两种扭曲——一是靠日均均值"平滑"掉瞬时超标,二是为压低成本而牺牲工艺冗余——都将失去制度空间。反过来看,这也意味着真正具备稳定运营能力的运营方将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再需要与"数据做得好看"的低质运营者在同一个价格上竞争。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连带影响:粪大肠菌群限值与回用去向直接挂钩,等于在国家标准层面第一次把"排放"与"回用"两条路径的卫生学要求明确区分开。这对正在推进的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是利好——回用水的标准路径更清晰,非回用水的成本负担更合理,两头都不再含糊。

五、天乙科技观点

天乙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修改单最值得关注的不是某一项限值的升降,而是"瞬时值"被正式确立为与日均值并列的执法依据。它把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颗粒度从"一天"压缩到"一次采样",对工艺稳定性、在线监测可靠性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出了系统级要求。对运营方而言,应对之道不是继续在末端加药上做文章,而是把进水水质预警、工艺冗余设计、关键仪表全生命周期管理这三件事做扎实。短期看是合规成本,长期看是行业集中度的再一次提升。


关于天乙科技有限公司(TIANYI LIMITED)

天乙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水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提供从工艺咨询、方案设计、设备集成、工程实施到智慧运维的一站式服务。公司致力于以技术创新推动污水资源化,助力工业企业与市政客户实现节水降碳、达标排放与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

来源: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答记者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开转载);《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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