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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辽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鼓励尾水深度处理、提高再生水回收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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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天乙科技讯 来源:天乙科技新闻中心

【中国大陆】辽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鼓励尾水深度处理、提高再生水回收利用率

导语

2026年9月29日,《辽宁日报》报道,辽宁省新近修订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条例文本进一步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导向:统筹安排污水处理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改造,要求污水处理厂通过增设溢流调蓄、溢流口净化设施减少溢流污染,并明确"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厂进行尾水深度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提高再生水回收利用率"。条例同时提出对污泥全过程规范处置进行跟踪记录。这一立法表述,把"尾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回用"从技术倡导提升为地方制度鼓励方向,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污水资源化释放出明确政策信号。

背景

辽宁是老工业基地,城镇化率高、工业门类齐全,城镇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产生量大,而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辽西辽北地区缺水形势突出。过去城镇污水处理以"达标排放"为核心目标,厂网建设重"收集—处理—排放"线性流程,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滞后、回用率低,大量达标尾水直接排入河流,既浪费水资源,也未能缓解区域缺水矛盾。随着国家"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深化,以及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政策推进,辽宁亟需以地方立法固化"处理—回用"闭环导向。此次条例修订,正是在国家污水资源化政策框架下,结合辽宁实际作出的制度回应。

核心

条例的核心导向体现在四个层面。

第一,设施统筹建设。条例要求统筹安排污水处理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改造,意味着两者不再是"先处理后补回用"的先后顺序,而是在规划与立项阶段就协同设计、同步推进。对新建及改扩建污水厂而言,再生水输送管网、回用泵站、分质供水接口将成为标配而非选配。

第二,溢流污染管控。条例明确污水处理厂应通过增设溢流调蓄设施、溢流口净化设施减少溢流污染。这一要求针对雨季合流制管网溢流这一行业老大难问题,把"减溢流、净溢流"写入制度,倒逼厂网一体化改造与调蓄能力建设。

第三,尾水深度处理与再生水回用制度化鼓励。条例以"鼓励和支持"的立法语言,明确支持污水处理厂进行尾水深度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提高再生水回收利用率。深度处理(如滤池、活性炭、膜法、高级氧化等)是尾水从"达标排放水"升级为"可利用再生水"的关键环节,条例的鼓励导向将直接拉动提标改造与回用工程需求。

第四,污泥全过程规范处置。条例对污泥提出跟踪记录要求,强调从产生、运输、处置到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呼应了"泥水并重"的治理趋势,也为污泥资源化利用留出制度空间。

从产业影响看,辽宁条例与同期山东、厦门等地政策形成呼应:北方缺水地区正集体把"再生水"从末端治理选项升级为水资源供给的制度性增量。对环保工程与装备企业而言,条例释放的需求集中在三类:一是污水厂提标与尾水深度处理工艺包,二是再生水输配管网与回用泵站等基础设施,三是厂网河(湖)一体的智慧化调度能力。辽宁作为东北振兴核心区域,其城镇污水资源化改造体量可观,对以中水回用、一体化处理为核心能力的企业而言,是一块值得持续跟踪的政策驱动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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