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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获批:四类场景须优先使用再生水,1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新闻
2026-10-04

核心提要:2026年9月23日,《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时,城市绿化、工业生产、生态环境等四类场景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并明令禁止再生水管网与供水管网连接。

一、立法落地:从"鼓励使用"到"应当优先"

长期以来,再生水利用的推进长期面临一个法律真空:国家层面以"鼓励"和"规划引导"为主,地方实践则缺乏强制抓手。秦皇岛此次立法把"再生水优先"写进强制性条款,意味着再生水不再只是节水的可选项,而是特定用水场景的必选项。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按规划建设改造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及回用需求科学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与用途。更重要的是,条款明确: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情形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 城市杂用水——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
  • 工业生产用水——冷却、洗涤、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等
  • 生态环境用水——观赏性景观、河道、湖泊、湿地等
  • 其他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形

"应当优先"四个字,将再生水从倡导性语言升级为义务性语言,对新建项目、园区配套、市政取水审批都将产生直接约束。

二、管网安全:红线划给"双网混接"

再生水大规模推广的前提,是公众对管网安全的信任。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此作出刚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不得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不得未经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绕过计量装置取水。

同时,设施管理方必须在取水口采取防护措施,并清晰标示"非饮用水";再生水管网预留接口必须设置严禁与供水管网连接的安全标志。这些规定与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令第843号修订,2026年8月15日施行)中"综合利用、安全可控"的精神一脉相承。

三、上位法修订后的首批地方配套样本

秦皇岛条例并非孤立立法。2026年8月15日,国务院修订后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秦皇岛条例正是上位法修订后,首批把再生水利用具体化、地方化、可罚化的配套法规之一。

从立法技术看,条例还同步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缴费义务人及代征方式,解决了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收不上来"的长期问题。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四、对水处理行业的三点启示

第一,地方立法将成为再生水市场放量的"加速器"。 此前再生水回用项目多依赖财政补贴、水价差异或企业自觉;秦皇岛模式证明,一旦"优先使用"进入地方性法规,就能在规划审批、取水许可、节水考核等环节形成系统性倒逼。

第二,管网与计量设施的投资权重将上升。 条例对混接、转供、绕过计量等行为的禁止,意味着新建再生水项目必须同步配置可靠的管网隔离、标识与计量系统。这对管材、阀门、在线仪表、智慧水务方案提供商是明确利好。

第三,工业用户需提前布局再生水取水点。 条例把冷却、洗涤、锅炉补给、工艺用水等工业场景列为优先使用对象。对秦皇岛及河北省内类似城市的工业企业而言,接入园区或市政再生水管网、改造内部用水点,将从"成本项"变成"合规项"。

从秦皇岛到全国,地方立法正在把再生水从环保议题转化为城市水资源的"法定组成部分"。对水处理与水资源回用企业而言,读懂立法语言、提前布局管网与回用方案,比单纯等待补贴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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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hbrd.gov.cn,2026-09-28)、秦皇岛人大网(qhd.mzfzw.net,2026-09-30)、新浪财经转载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天乙科技新闻中心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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