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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内蒙古水污染防治条例完成法典化修正:新建污水厂须同步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五类高耗水项目新增取水被严控

行业新闻
2026-10-27

导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通过修改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条例立法依据已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其中,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须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和印染项目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并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一、一次"法典化"的地方立法修订

本次修正源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共涉及数十处条款调整。最具标志性的变化出现在第一条:立法依据由原表述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这意味着地方水污染防治立法已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完成衔接。

总则层面的其他调整同样体现体系化思路:建立河长湖长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制度;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控制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非常规水进入统一配置:再生水、雨水、矿井水、微咸水

条例第十七条是本次修订中对再生水行业影响最直接的条款之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井(坑)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规划、建设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设施;工业园区、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源。

配套的工业节水要求同样具体:第十八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此外,第二十二条要求石化、化工、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三条要求涉高盐水单位采用提盐、分盐等先进技术实现高盐水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第二十四条要求涉重金属单位按重金属种类与数量分类处理,实现含重金属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这三条共同指向工业废水的"难处理组分"治理需求。

三、城镇污水:污泥与再生水设施"同步配套"

条例第四章系统规范了城镇水污染防治,其中三项安排值得重点关注:

  • 规划统筹(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 同步配套(第二十七条)——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进行污泥处置、再生水回用设施改造;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
  • 鼓励深度处理(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进行出水深度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同步配套"四个字的分量在于,它把再生水利用设施从"鼓励建设"提升为新建项目的法定配套义务,并对存量污水厂提出了明确的改造要求。对于以工业废水治理与回用为主业的服务商而言,这相当于为深度处理、膜系统与配套管网打开了制度化的需求入口。

四、需求侧约束:五类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严控新增取水"

如果说"同步配套"解决的是供给侧能力,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则直接作用于需求侧:

  •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公共再生水设施,逐步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提高再生水用户规模、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并对再生水水质负责;
  •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和印染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并严格控制其新增取水许可。

"优先使用再生水"与"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的组合,是地方法规层面为再生水需求侧提供的最强约束之一:既规定了用户的用水顺序,又通过取水许可这一行政闸门限制了替代空间。对工业园区而言,这意味着新建高耗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中,再生水可行性将成为必审项。

五、雨污分流与溢流污染:管网侧同步加压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有效收集和利用雨水;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

在污水厂运行责任方面,第二十八条要求污水处理单位对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并保证处理后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此外还须提高自身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增设溢流调蓄设施,减少溢流污染。这一"溢流调蓄设施"要求与国家层面推进的管网补短板、溢流污染控制方向完全一致。

六、观察:地方立法正在把"再生水"从倡导变成义务

综合来看,内蒙古本次修正呈现出一条清晰的递进逻辑:非常规水纳入统一配置(第十七条)→ 设施同步配套(第二十七条)→ 管网覆盖扩大(第三十条)→ 用户优先使用与取水许可管控(第三十一条)。这条链条把再生水从"鼓励方向"转化为贯穿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四个环节的法定要求。

对于西北、华北等资源型缺水地区,这一立法范式具备较强的示范意义;而随着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地方配套法规修订进入密集期,类似表述在多地出现的概率正在提高。


关于天乙科技:天乙科技有限公司(TIANYI LIMITED)是专注于工业污水治理与水资源回用体系的创新型公司,依托AI平台、物联网与数字孪生技术提供"工业污水治理AI智能体、工业水回用优化系统、工业水系统数字孪生"三大产品模块。公司已交付120余个工业水处理项目,年治理工业废水2.4亿吨,平均吨水处理成本下降30%,出水达标率99.6%,致力于"让每一滴工业废水都有价值"。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九十八号。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仅供行业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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