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提要:8月25日,水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明确国家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将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井(坑)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规定城市绿化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水务行业最关注的条款:水价形成机制入法
水法是涉水领域的"根本大法",本次修订自今年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历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8月25日提请审议的二审稿。从一审到二审,最受行业关注的莫过于水价形成机制条款的完善——二审稿明确,国家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将价格杠杆提升至法律层面:长期以来,供水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滞后于成本变化,"价格倒挂"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水价机制入法后,调价有了上位法依据,调什么、怎么调、调到什么幅度的制度框架将更加清晰。二审稿同时规定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根据水情变化动态调整,为水价与水量、水质的协同管控提供制度基础。
非常规水"转正":从政策鼓励到法律配置
二审稿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将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井(坑)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这意味着非常规水源不再只是"补充选项",而是与地表水、地下水并列进入国家水资源配置盘子。
对再生水利用,草案的规定更为直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城市绿化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应当优先"四个字赋予了再生水在特定场景下的法定优先地位,与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形成呼应——法典已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
配套制度密集上新:国家水网、刚性约束与水权交易
围绕水资源的系统治理,二审稿新增或完善了一系列基础制度:
- 加快构建国家水网——国家以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水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为重点,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互联互通,加快构建国家水网。
- 水资源刚性约束——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资源超载地区名录,对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
- 地下水精细化管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
- 水权交易制度——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涉水问题追责——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涉水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追责问责。
此外,草案还增加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规定,要求水资源调度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专设"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和"水工程建设与运行"两章,强化涉河建设项目与河道采砂监管。
立法走向:涉水法律体系进入"法典+单行法"并行新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水法修订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形成制度接力:法典以编订纂修方式完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的系统整合,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单行法在法典施行后继续有效、配套实施。法学界分析指出,水法修订正推动这部基础性涉水法律从偏重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行政管理的立法理念,向贯彻"三水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水利基本法、综合法转型。
业内普遍预期,水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审议通过后,污水处理回用、再生水管网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配套将从"政策鼓励"升格为"法定安排",水务企业的商业模式、收益结构与地方政府的配置责任都将迎来系统性重构。对于污水处理与中水回用行业而言,水价机制+再生水优先+非常规水统一配置的三重制度供给,是年内最值得重视的立法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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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说明:本文综合自新华社、中国人大网、水利部官网及《净水技术》等公开报道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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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